【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临泽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社李某某焚烧其承包地埂上的杂草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看管不力引起火灾,将其承包地旁边空地上堆放的其他农户的玉米秸秆全部烧毁,现场烟雾弥漫,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及周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玉米秸秆被烧毁的农户中1人为贫困户。临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疏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保护和农村生产区生态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导致农民焚烧柴草引起火灾事件发生,致使该区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要旨】
督促临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下决心把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同时,精准保护贫困户个人利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2020年4月1日,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镇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该区域农村生活区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严禁焚烧垃圾,并限期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持续推进我县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适时开展农村生活区垃圾乱倾倒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适时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意识
临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将整改情况回复本院,该镇称收到本院检察建议书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及时组织镇村干部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学习,要求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针对“某某村五社李某某焚烧其承包地埂上杂草时,因无安全保护措施、看管不力引起火灾致他人损失”的问题,联系某某镇派出所对起火原因进行了专门调查,经查实火灾原因与五社李某某有一定关系,派出所民警联同村干部对李某某进行警示教育。根据受损失情况,李某某分别给予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玉米桔秆损失费一次性赔偿2000元、1500元、600元、600元、200元,并对某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党支书副书记作出每人200元罚款处罚,对五社社长作出100元罚款处罚,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结合春耕安排部署了全镇全域无垃圾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工作,对秸秆柴草焚烧、废旧地膜乱堆、生活垃圾乱倒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
【典型意义】
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牢固树立 “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理念,强化“生态红线”意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按照“边整治、边宣传、边引导”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政务宣传栏、宣传车、群众微信群、村级大喇叭等载体,全方位、深层次宣讲桔秆垃圾禁烧、生态环保常识、桔秆高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垃圾分类回收等内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大力推进打捆、揉丝、桔秆还田、青黄贮氨化等桔秆高效利用,持续宣传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政策,调动群众回收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