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土地保护 资源配置 依法行政
【基本案情】
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丹霞景区停车场东侧国有未利用地修建直升机停机坪一处。经现场勘查,占地面积1284.70平方米。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临泽县某某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临国土罚字(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284.70平方米土地修建直升机停机坪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3854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临泽县某某局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只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临泽县某某局只是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并未作出责令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正确和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监管职责的情形。
【要旨】
督促临泽县某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土地开发行为,积极协调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履行好国土资源监管职责,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29日,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泽县某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全面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加大对县域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即查即改,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临泽县某某局于2020年7月28日将整改情况回复本院,该局称收到本院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建议整改要求,张掖丹霞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将停机坪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
【典型意义】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公共财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未利用地不合理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临泽县检察院在实地调查、调取证据、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县自然资源局积极落实整改,将在涉案国有未利用地上违规修建的停机坪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通过开展公益诉讼,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同时,送达检察建议书时,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采取的措施和诉讼后行政机关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普法宣传,并强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临泽县检察院将持续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并持续关注国有土地违规使用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力争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解决一类问题”的办案效果,以检察力量“唤醒”沉睡的土地,助力服务新临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