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4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边某某之子史某乙与犯罪嫌疑人史某甲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撕扯。当日下午约7时许,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三人带其已高龄的母亲边某某(已满76周岁)来到史某甲家中就嫌疑人史某甲与史某乙发生口角时骂人一事进行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与撕扯,后犯罪嫌疑人史某甲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史某乙去看伤,因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家亲戚,如伤情无大碍就自行协商解决。2017年10月31日晚,民警经电话联系史某乙,称没有大碍。后民警电话联系史某甲告知其史某乙胳膊无大碍,放弃追究相互的责任,但史某甲不同意,要求双方都得处理,要查就要查清楚。2017年11月1日,临泽县公安局将史某甲报案称自己被史某丙、史某乙殴打一事立为行政案件初查。2017年11月2日,被害人边某某到张掖市甘州区人民医院经CT检查,右侧第3-5肋骨骨折。2018年2月1日,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8年2月12日,临泽县公安局将史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2018年12月3日,临泽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22日,临泽县公安局将此案起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20日,临泽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4月30日,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对犯罪嫌疑人史某甲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检调对接,被害人一方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4200元,犯罪嫌疑人一方认为被害人的伤根本就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被害人一方找到自己家中闹事,自己才是被害人,不赔偿损失,民事调解未达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