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1月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县府街支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3004********,信用卡额度逐年升到10万元。截止2019年7月9日,黄某某恶意透支本金94594.88元,银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短信、电话和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黄某某仍拒不还款。
【履职过程】
2020年8月4日,临泽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7日,报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94594.88元,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经审查,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9月3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4日,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10月14日,临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