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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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1-06 15:08: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基本案情】

2020330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FU****号小型轿车,在临泽县惠民小区东门绿化带中间路口处倒车,同停在路边的一辆奥迪牌小轿车紧挨在一起,驾驶员之间发生争议,被奥迪牌小轿车驾驶员举报,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27mg/100ml,后将曹某某带至临泽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样。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223.60mg/100ml,系醉酒。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825日,临泽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20209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从新疆回临泽,需要隔离14天。2020915日,经审查,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930日,出庭支持公诉。2020930日,临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7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