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理论 > 正文
检察理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思考

时间:2021-12-17 15:17: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是合作性诉讼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当前,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争议与难题,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从探寻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当性基础入手,以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为例,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现状及实践困难,并提出完善量刑建议机制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量刑建议   精准化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指的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需根据犯罪种类、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就被告人科处的具体刑种、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的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是合作性诉讼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1]当前,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争议与难题,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当性基础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逐步转型,司法理念经历了纠问式、抗辩式发展历程后,现正在向合作性司法理念转变。合作性司法理念以控辩协商为典型特征,强调诉讼主体间的合作精神与合作理念,寻找程序主体间的共识,在协调共治中实现刑事纠纷的妥当解决,[2]最大程度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予以恢复。在合作性诉讼模式下,通过控辩双方协商共同决定案件结果,促进被追诉人真诚认罪悔罪,从内心接受处罚结果,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消减社会戾气,提升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体而言,指由检察官代表国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以被告人放弃一些诉讼权利来获取量刑上的对等优惠,双方达成合意,由检察官依据合意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最终由法官进行审查确认。合作性诉讼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活动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是基于合作性司法理念进行的制度改革,体现了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控辩协商”的重大诉讼理念革新。根据2018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就指控的罪名、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的诉讼程序等问题,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经过协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作性司法理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在被追诉人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即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再是控诉一方对于量刑问题的单方观点,而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之后的诉讼合意,是公诉权与辩护权互动的结果。[3]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量刑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保证。[4]协商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对各自的利益有确定的预期,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而言,如果不能对量刑有确定的预期,是无法进行真正协商的。量刑协商中,检察官原本就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如果检察官只给出一个幅度型量刑建议,那多少降低了犯罪嫌疑人的预期。犯罪嫌疑人在这种不确定中无法进行真正而有效的协商,从而导致量刑协商流于形式,进而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初衷的实现。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是大势所趋,是现代刑事诉讼在底线正义与刑事诉讼效率之间的折中选择,通过量刑协商机制,充分体现合作式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讼合意,既维护或者兼顾各方的利益,又符合实质程序正义,兼具应然层面的正当性与实然层面的可行性。

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现状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通报[5]和临泽县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发现当前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精准化量刑实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明显加大。据通报,2019 6 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38.40%,临泽县检察院的适用率只有10.30%。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强有力的部署推进下,至2020 3 月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平均达到79.03%,有15 个省份已经达到80%以上。至2020 4 月,临泽县检察院适用率为69.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较2019 6 月有了大幅上升。二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整体不高。数据显示,2020 3 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幅度刑量刑建议占50.56%,确定刑量刑建议占49.44%2020 4 月,临泽县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50.83%,量刑建议精准化率整体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但作为轻刑案件占比较大的地区来说,精准化率明显偏低。三是量刑建议采纳率总体较低。2020 3 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平均为83.43%,其中幅度型量刑建议采纳率81.58% ,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85.32%。从全国的数据来看,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整体较高。但临泽县检察院精准型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并不理想。四是律师参与程度不均衡。2020 3 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有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的占比80%,其中值班律师占比64.00%2020 4 月,临泽县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有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的仅占比67.77%,所辖基层检察院中律师参与率最高为80.95%。上述特点反映出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境:

(一)检察官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还存在实践困难。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实践操作还有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的能力亟待提升。就目前而言,检察官的量刑经验还不够丰富,对量刑规律的掌握不够透彻,对量刑的方法、步骤运用不熟,对量刑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足,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不强,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认可度不高。二是现行量刑指引规范不够健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相对抽象,对很多具体犯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原则,量刑幅度跨度较大,不便于实践操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涉及23 种罪名,且规定的幅度仍较大,难以满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现实需要。基于上述原因,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基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不高,在办案实践中幅度刑量刑建议仍占较大比例。

(二)法官对精准化量刑建议存在一定抵触心理。如前所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合作性司法理念的一项制度改革,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这项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必然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指控方、被告人、裁判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效力。简言之,对控辩双方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6]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由于在审前程序中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并在罪名、刑罚和适用程序上与检察机关达成合意,法庭重点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按照合作式诉讼模式,检察机关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后依法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法官在审查中如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从维护司法诚信的角度认同检察官所提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均对合作式诉讼模式下的“诉讼合意”予以认可,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几种例外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7]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抗性司法理念仍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占据一定地位,合作性司法理念尚未完全树立,具体到审判活动中,不少法官固守于传统的裁判审查模式,认为精准化量刑建议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破坏,限制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也影响了庭审实质化,拒绝接受量刑建议的实质约束,量刑建议越精准,法官越排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施,一些被告人因为无法达到基于事先诉讼合意所产生的合理预期,认罪认罚积极性受到打击,从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也破坏了司法权威及其严肃性。

(三)检察官与律师的量刑协商不够充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之后的诉讼合意,是公诉权与辩护权互动的结果。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按照量刑协商机制的要求,要保证量刑协商的平,就应尽量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在实践中,被追诉人因专业知识缺乏,且在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更多案件信息,进而难以有效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单纯依靠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是远远不够的,此时辩护律师的帮助尤为重要。从制度设计上看,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能够帮助被追诉人有效地参与量刑协商过程,以便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参与未能全覆盖。认罪认罚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只能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然而介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治安环境等因素,一些地方只有少数律师执业,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困难。二是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实质参与度不高。就当前的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实践来看,量刑协商过程多数由检察官主导,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参与很多流于形式,基本上处于“见证人”的角色,未能有效地参与量刑协商。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

()切实增强检察官自身业务素质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对检察官来说应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司法理念,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强化规范量刑意识。具体而言,一是应深入学习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类量刑情节的运用能力,及时总结量刑工作经验,提高量刑建议说理能力,规范量刑建议法律文书的制作。二是在业务培训中,增设量刑建议方面的课程,邀请资深法官、律师等实务专家参与规范化量刑方面的主题研讨,深入探讨和交流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实践,努力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

(二)制定全面统一的量刑标准指引规范。为增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水平,同时避免检法两机关因量刑方法和标准不统一可能造成的认识分歧,实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量刑的一致性,应在现有量刑规则基础上进行充分研究,借鉴国外量刑指南等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一套更为全面、精细、规范的符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量刑指导意见,就量刑标准、量刑计算方法进行统一规定,为控辩协商和司法审查提供重要依据,助力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司法效率。

(三)加强检法常态化沟通,促进合作性司法理念落地生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合作性司法模式,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质上是个人与国家之间达成了协议,这种协商达成的合意应当得到司法程序的尊重与确认。[8]换言之,在被追诉人已经自愿认罪,放弃无罪辩护权,控辩双方为获取共同的诉讼利益而放弃对抗的模式下,如果法院还奉行传统的职权探知主义,不受控辩双方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约束而另行作出新的量刑决定,那么控辩双方审前达成的协商便没有价值。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召开研讨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所涉司法理念及正当性基础进行充分交流与探讨,推动合作性司法理念在司法机关真正得以树立,引导法官能够正确看待量刑建议精准化,从而在审判活动中、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予以尊重和认可。此外,当前由于检察官自身经验不足,为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检察官在日常办案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应与法官充分沟通,达成一致认识。对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确实不当的应当虚心接受法官的建议进行调整,如此既有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又有助于检察官经验的积累,同时也是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四)强化控辩量刑协商,夯实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当性基础。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环节,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只有保证控辩双方充分的协商,才能保障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意味着被追诉人需要放弃一些程序性权利以求得量刑优惠,因为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的不对等,如果没有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被追诉人的权益有可能受到忽视或不当处置。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实质参与、有效的量刑协商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的底线。[9]因此,应为量刑协商提供制度安排和保障,使得量刑建议充分体现被追诉人的利益和诉求。一是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借鉴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由检察官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将案件事实告知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自愿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二是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三方沟通机制。首先,调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主动性、积极性,避免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化,为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提供保障。其次,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保证律师参与控辩协商,当然也包括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了解,依

法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以保证控辩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此外也可参考国外实践,在具结书中写明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提升量刑建议透明度和科学性。

 



*来涛,男,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银,男,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电话:手机13993638102,办公:0936-5953613;邮 箱:lzxjchy@126.com

[1]参见刘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检察日报》2019 7 29日,第3 版。

[2]参见陈瑞华:《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 期。

[3]参见步洋洋:《因应与转型:时代语义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载《学习与实践》2020 年第2 期。

[4]参见陈国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年期。

[5]本文有关统计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 3 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情况的通报。

[6]引注同3

[7]参见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8]参见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检察工作新发展》,载《刑事检察工作指导》第1 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 年版,第42 页。

[9]参见石经海:《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