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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践形式探析

时间:2021-12-17 15:15: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内容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检察机关在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找准检察职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契合点和着力点,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  乡村振兴  民主法治建设  司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吹响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号角。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找准检察职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契合点和着力点,创新检察实践形式,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

 一、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报告中提到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乡村法治建设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和保驾护航,也是检察机关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应有之义。

(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是检察机关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是检察机关的新目标,也是对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职责使命、改革创新、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全面深化乡村振兴战略,是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扎实抓好农业“三品”工程、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工作,实现农业繁荣发展、农民福祉增加、农村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找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契合点,在新的发展理念指导下,实现检察执法效能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责任担当。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等职责,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乡村振兴战略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

 (四)检察机关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改革需要法律作保障。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有针对性地发挥检察职能,既依法支持改革、支持创新,又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理解和坚守“不能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损害了”四条底线。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犯罪,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推进。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农户宅基地权益、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林权改革、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

    二、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乡村集体资金收入低。虽然每年都能申请政府相关惠农项目予以支撑,逐年改善基础设施,但是后期保障、维修不及时,持续利用率不高。尤其是村集体无收入,各项保障不到位,资金缺口大,同时由于往年累计建设、村委会运转等原因,各村负债较多。

(二)群众思想意识仍然处于半保守状态大部分群众对新产业、新思想、新信息的认知、接受还存在一些抵触,不敢大胆尝试,勇于创新,致使收入一度不能持续增加,反而由于市场原因出现减少的现象。

(三)农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充分。农村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理论宣传等工作还需加强,在带动群众发展生产等方面做得不够好。

(四)产业发展信息闭塞。基层群众对于新事物、新产业、新思想、新发展等情况了解渠道少,掌握信息少,只能时农闲时节通过仅有的电视等方面了解情况,对于亲历性的发展不能亲身体会,致使一些新产业得不到推广。

(五)生产方式保守。基层群众发展生产中方式方法保守,科技应用力度不大。规模性、规范化生产滞后,零散、小农思想严重,大规模、精细化生产不达标,增收缓慢。

(六)基层党建阵地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村级组织阵地建设条件差,村级组织人员力量不足。

    三、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形式

    (一)打击涉农犯罪。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国家无农不稳,农民无稳不安不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证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是检察机关服务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职能和手段。具体而言,一是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和谐新农村,首先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惩治农村地区黑恶势力、“乡霸”、“村霸”利用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等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财产人身权益犯罪。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掌握涉农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治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依法打击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农村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以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营利的不法分子,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二是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果苗等假农资案件以及盗卖耕牛、破坏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损农刑事犯罪案件的力度,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盗伐、滥采林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侵犯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保护农村的绿水青山,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要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农村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配合监察委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生产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以农民关注的焦点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重点,重点打击涉及扶贫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农资补贴等国家扶持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打击退耕还林工程、重大林业生态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受污染耕地水源修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要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积极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开展涉农犯罪预防。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和职能,也将转移至国家监察委员会。虽然职能转移,检察机关仍然可以结合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对群众关注的农田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防灾减灾等领域,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加大重点领域和行业预防的力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调处矛盾纠纷。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而反映在农村的土地、宗族、矿产、环境污染等问题更为突出,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好控告申诉检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要坚持文明接待,积极疏导、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环节涉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检察信息联络员制度。通过在乡镇农村建立信访联络点,聘请信息员的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变上访为下访,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同释法说理、做人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上访、涉法上访。

   (四)诉讼法律监督。一是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积极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相衔接机制,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积极开展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发挥民事行政监督职能。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对涉及“三农”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民主权利。运用检察职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对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办。

   (五)开展法制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和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应结合检察业务,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制宣传,在宣传对象上,要以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对乡镇干部、村干部、农民三个层次有所侧重进行法制宣传,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法律需求,来考虑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内容上,要做到同检察业务相结合、同“普法”相结合、同农民关心的实事相结合;在形式上,要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方式进行宣传,可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编印资料、办板报、制作板面进行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通过以上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法治观念,形成符合法治发展要求的村规民约。

    (六)参与建整扶贫。发展才是硬道理,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效最终还是要靠是否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否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收入来体现。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当前来讲,一是落实精准扶贫各项措施和任务要求,发挥好驻村干部在扶贫工作中的教育、引导作用。二是积极部署“规化到户、责任到人”活动,以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解决好影响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谋好策、出好力。三是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与平安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注重宽严相济政策在办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注意区别对待,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活动,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做好未成人犯罪教育、挽救、感化工作。三是健全落实防止农村刑释解教人员托管失控和预防重新犯罪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其重新犯罪。四是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加强对镇村综治维稳工作的联系协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尽最大努力就地化解矛盾,努力营造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开展调查研究。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这一课题调查研究,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意见,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三农”工作的水平。围绕在检察执法办案中,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分析掌握农村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写出专门的调查材料,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张永银,男,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豆萍,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电话:手机13993638102,办公:0936-5953613;邮 箱:lzxjchy@126.com